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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大師資培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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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小時業界實習及1年工作經驗相關辦法及說明

一、18小時業界實習(於本校修課期間)

1. 依據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4條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群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包括時數至少18小時之業界實習,18小時之業界實習之定義,應包含職業群科專門課程中之參訪學習、體驗、實作、見實、實習等類別,並納入培育職業群科相關課程。

2. 認證職業群科之師資生,若無法依本校「本校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相關課程中,取得說明欄中臚列之業界實習時數,得填寫本校「業界實習時數申請及認定表」,經系所核准後,自覓或由系所安排相關業界實習,未經事前核准者,不予採計。

<業界實習18小時執行方式說明>

 (1)完成經本校專門課程系所審查同意之產業實習時數達18小時以上。

 (2)學生入學前於其他大學修畢相關產業實習課程取得學分數或相關證明者。

 (3)以上課程學分或證明以其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起向前推算10年內之課程、證明為限。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業界實習時數申請及認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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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以上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取得教師證之後)

1. 依據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5條規定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應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施行前已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

(2)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取得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各該類科合格教師證書,應聘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專任合格教師。

前項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學校於聘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專任合格教師時,應優先聘任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者及第一項第一款者,並於有缺額時,始得聘任第一項第二款之未具一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2.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第三條規定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其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不包括於短期補習班或各級學校從事教學工作之經驗。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學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期間,全時且連續一個月以上之專門課程至業界實習所修學分,得採計為業界實務工作經驗。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一年以上業界實務工作經驗,得以連續或累計方式採計。

申請前項業界實務工作經驗採計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業界出具之工作服務證明,包括職稱、工作性質與內容及起迄年月日。

二、投保勞工保險、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農民健康保險之證明文件或薪資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