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結構
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專門課程,請參閱課程地圖
教育專業課程修習建議
(括弧內表該課程學分數)
教育實習預定規劃
教師資格檢定
一、教師資格考試:
報考資格:中華民國國民、外國學生、僑生及港澳學生修畢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中華民國國民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者,得依證明書或證明所載之類科別,報名參加本考試。大陸地區學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參加本考試(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辦法」)。
考試方式:以筆試行之,每年以辦理1次為原則。
報名時間:每年4月(依報名簡章之規定)。
考試日期:每年6月(依報名簡章之規定)。
考試科目:國語文能力測驗、教育原理與制度、青少年發展與輔導及中等學校課程與教學等4科。
放榜日期:每年7月底(依報名簡章之規定)。
錄取標準:各考試科目以100分為滿分,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及格:
-考試科目總成績平均滿60分。
-考試科目不得有2科成績均未滿50分。
-考試科目不得有1科成績為零分。
二、教育實習
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參考資料: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