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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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請以電腦繕打,恕不受理手寫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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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適用版本之專門課程科目表,並在認定的科目上以螢光筆標示並以鉛筆標註序號。(如110學年度機械群師資生,請檢附110學年度機械群的專門課程科目表)
- 如擬以非培育系所或他校修習之科目,欲抵免專門課程科目者,請填寫「專門科目學分抵免(學分證明)申請表」並檢附擬認定科目之課綱(含原修課單位及培育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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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系所之科目,因課程科目名稱變更者,亦請檢附「專門科目學分抵免(學分證明)申請表」及欲認定科目之課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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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之認定及抵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學生(員)於他校所修習之專門課程及學分,申請本校各任教學科專門課程之認定及抵免,其檢附之成績證明須為教育部核定設立之大學(含空中大學)相關系所或二專及五專四、五年級修習之學分。
(二)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門課程之抵免原則如下:
1. 專門課程之抵免,須為本校已規劃且經教育部核定培育之領域、群科,並以其申請抵免時向前推算十年內所修習之科目學分為限。
2. 與本學分一覽表規定之專門科目及學分數相同或名稱不同內容相同者,均由各培育系所經專業查驗認定之。如所修之科目學分數超過本學分一覽表所規定之學分數者,則僅認定本學分一覽表所規定之學分數。
3. 同一門科目限抵一門科目學分。
(三)欲申請加註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所需之專門課程學分認證者,以申請日經教育部備查之最新專門課程為認定依據;其專門科目及學分之抵免,以其申請認定時向前推算十年內所修習之科目及學分為限。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附證明資料且經該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培育系所辦理抵免,不受十年限制。
1. 申請時向前推算連續三年任教於相關學科領域或具備相關實務工作經驗,且現仍在職者。
2. 申請時已取得該任教學科領域相關之較高學位,並具二年以上任教於相關學科領域或實務工作經驗,且現仍在職者。
3. 申請時向前推算具六年相關任教學科領域或實務工作經驗者。
4. 服我國國民義務役,並能提具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內政部役政署或地方政府兵役單位核發之證明(應載記役期起訖時間)者,得依實際役期扣抵年限。
5. 生產且哺育子女,並能提具經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具之生產證明(應載記生產日期)及檢附子女出生證明或已辦妥出生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者,每一胎得扣抵二年。
(五)前款任教學科領域或實務工作經驗之年資累計,以每段工作經驗超過三個月以上者始得列入。 -
如符合上面第四點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附證明資料且經該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培育系所辦理抵免,不受十年限制。...」,敬請檢附「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年限證明表」